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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组织人事部 日期:2024-02-29 点击量:2945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

所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政府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激励排污单位污染减排,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从2019年开始,安徽在新安江流域探索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的突破”。2023年9月,安徽正式在全省推开排污权交易改革。

本次《办法》明确,现阶段,全省统一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其中,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则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以竞价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收取的费用。

《办法》提出,安徽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应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数额、缴费期限等信息,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

排污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后,缴费凭证作为登记、发放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依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权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益。

出(转)让排污权的有效期限统一为5年,以排污许可证确认为准。有效期限不足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5年。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按排污权期限完整缴纳,不满5年部分应补足。排污权租赁以月为交易时间单位,租赁有效期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据了解,按照计划,2025年底前,全省将基本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并积极参加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记者 吴奇)

 

来源:合肥日报